各位鄉親:
您是否知道與人發生糾紛事件,不必上法院訴訟也能圓滿解決的方法嗎?那就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為了讓您對本鄉調解委員會有進一步的認識,現在提供有關資料請您參考。

四湖鄉調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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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湖鄉調解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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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視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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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視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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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解聲請方法:
書面:聲請調解書用紙,請向本所民政課索取,自行書寫後提出聲請,惟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言詞:聲請人如不便自行書寫者,得攜帶印章、國民身分證到本所調解委員會,用口頭聲請或陳述,並由調解委員會人員製作聲請調解筆錄,亦可就近請村幹事代為製作提出。
二、調解服務項目:
項別 |
民事糾紛事件 |
項別 |
刑事糾紛事件 |
1 |
債權、債務之清償 |
1 |
妨害風化、婚姻、家庭 |
2 |
房地產之購買、租賃、佔用 |
2 |
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 |
3 |
公害賠償 |
3 |
傷害、毀棄、損壞 |
4 |
商業買賣 |
4 |
親屬間財產犯罪 |
5 |
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
5 |
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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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
備註: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三、調解服務方法
(一)調解委員會除以開會方式進行調解外,並得經兩造當事人的同意,選定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以期就地迅速調解。
(二)當事人並得推舉村里鄰長、民意代表等地方公正人士,或親朋一至三人列席調解會議協同調解,以期調解更為公正合理。
四、調解的好處
(一)調解的效力: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經法院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民刑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鄉鎮市區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察,並視為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二)調解除勘驗用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徵收任何費用及收受報酬,當您了解鄉鎮市調有上述好處後,如有您認識人需要調解委員會為他服時,調您向他介紹,該會將竭誠為他服,同時您無形中已經做了一件善事。
五、本鄉調解委員
四湖鄉調解會 第36屆委員名冊 |
編號 |
職稱 |
姓名 |
性別 |
1 |
主席 |
吳俊龍 |
男 |
2 |
委員 |
蔡明得 |
男 |
3 |
委員 |
陳新學 |
男 |
4 |
委員 |
王玉美 |
女 |
5 |
委員 |
李金杏 |
女 |
6 |
委員 |
王俊民 |
男 |
7 |
委員 |
呂百齡 |
男 |
8 |
委員 |
吳憲政 |
男 |
9 |
委員 |
葉美珍 |
女 |
四湖鄉調解委員會電話05-787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