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 1.人民陳情案件若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及地址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予明確答覆後,仍一再陳情者; 3.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別向各機關陳情者,本所得以不予處理。
(二)對於妨礙善良風俗、涉及人身攻擊、謾罵、毀謗、侵害個人名譽等不當留言,本所將直接刪除並不予處理回覆。
(三)本所留言板和首長信箱具同樣性質,且具公開化,任何留言均會擬辦核定再予回覆,不由網管人員直接回覆,謝謝。
各項業務也歡迎利用公所電話詢問!本所業務概況/分機表
完成留言後,系統將寄確認信到您所留下的電子信箱,請到您的電子信箱點選「確認連結」,以確認所留下的電子信箱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