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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地價稅減免申請表單

  • 發佈單位:農業課
  • 上版日期:113-04-22

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申請須知

目的:為照顧農民(實際進行農事生產行為之民眾),減少其賦稅(地價稅)支出,故申請人之「建地(農舍需有自行居住使用事實,不可有轉租、無人居住、分租等事實)、(農業設施需為實際輔助農事生產行為之設施)」「農地(需存有自行耕作之事實,不可有農地轉手他人耕作、荒地等事實)」必須存有「不可分離使用」之事實。

申請期間及地點:每年的國曆5/1起至5/31止,土地所在地之公所。

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納稅義務人

適用範圍:符合規定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之土地

*應檢附之申請資料

1.申請書(請依申請書背面說明填寫),含委託書(需載明委託事項及雙方當事人之姓名並蓋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聯絡電話等資料),如無委託則免附,

2.戶籍謄本(公同生活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戶籍不在雲林縣請檢附切結書。

3.都市計畫內土地(關聖、湖東、國中),請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非都市土地則免附。

4.申請改課田賦之建地之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及地籍圖。請於地籍圖影本上繪出申請設施位置圖,以便審查小組勘查。

5.建地如有建築物,請檢附「合法房屋證明」

5-1民國 73年11月20日前已經建造完成者,請附「房屋稅籍證明」或「接水、接電證明」等足資證明建物合法性之文件

5-2民國73年11月20日之後興建者,請檢附「使用(雜項)執照」,其用途記載為「農舍」,才可以申請。

6.申請人之農林漁牧業經營規模須符合農林漁牧業普查所認定標準,實際農作土地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 (可耕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或自營農產品出售憑證或單據(全年2萬元以上)。農作土地須位於雲林縣內。

7.分別共有之土地,應檢具土地分管證明文件(須依雲林縣公告附件方式提供分管契約書件或經民間公證之分管契約書件);公同共有之土地以全體共有人提出,或經代表人取得授權後提出為限。

*如有未盡事宜,請參閱雲林縣政府當年度公告。

四湖鄉公所農業課05-7874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