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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地價稅減免申請表單

  • 發佈單位:農業課
  • 上版日期:108-12-01

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申請時間:每年的國曆5/1起至5/31止。

申請人:實際進行農事生產行為之民眾

適用範圍:申請減免之「建地(農舍需有自行居住使用事實、農業設施需為實際輔助農事生產行為之設施)」與「農地(需存有自行耕作之事實)」必須存有不可分離使用之事實。

(一)申請人戶籍謄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戶籍不在本縣請檢附切結書。

(二)申請建地之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及地籍圖。請於地籍圖影本上繪出申請設施位置圖,以便審查小組勘查。

(三)都市計畫內土地,請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

(四)申請土地之建築物者,如為73年11月20日前已經建造完成者,請附「房屋稅籍證明」或「接水接電證明」等足資證明建物之文件;如為73年11月20日之後興建者,請檢附「使用(雜項)執照」,其用途記載為「住宅」,則不符合申請規定。

(五)農地係農牧用地(500平方公尺以上)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須為本鄉或比鄰鄉鎮之土地;或符合農林漁牧業普查所認定標準與農業經營事實之相關文件。

(六)申請土地與農作土地者,非屬同一人者,以配偶、直系親屬、承領、承耕關係者為限。

(七)土地非單獨持有者,請附分管位置證明文件(印鑑章)。

(八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九)非都市土地現況種植農作物,具有直接作農業生產使用,請逕向稅務局北港分局辦理。

四湖鄉公所農業課05-7874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