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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財政部公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

  • 發佈單位:財行課
  • 上版日期:113-04-08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
房屋稅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1 款第1 目但書所定房屋現值一定金額,
認定方式如下:
以各直轄市或縣(市)轄內當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首日,所有人或使
用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合計僅持有1 戶房屋,且符
合房屋稅條例第5 條第4 項前段規定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
業情形規定要件者,按其自住應稅房屋現值由高至低排序,直轄市、
新竹縣(市)取第1%戶、其他縣市取第0.3%戶(均取整數,小數點以
下無條件捨去)房屋,低於該房屋現值之最大值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