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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員工職場罷淩處理標準作業程序(範例)

  •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上版日期:113-07-16

主旨: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之「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年 9 月 14 日總處綜字第 1121001847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參照 112 年 8 月 16 日修正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2 條之 3 第 1 項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為機關首長應向上級機關申訴之規定,爾後機關首長如涉及職場霸凌事件應由具管轄權之上級機關受理申訴事宜。
三、請本權責依旨揭作業流程檢視修正內部相關處理作業及流程,並督導所屬機關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