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受理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年滿65歲或55歲以上原住民,近5年內(108年至112年)未接受補助裝置假牙,且符合下列條件之ㄧ之長者: (一)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三)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四) 經縣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50%以上。 (五) 經縣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二、補助流程為: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人資格審查作業,經審符合上開資格者由戶籍鄉鎮市公所始於口腔篩檢通知單上蓋戳章,連同特約診所名冊交予申請人,並提醒申請人於1週內完成電話約診,並持健保卡、印章及口腔篩檢通知單3週內完成就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