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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3月反詐騙宣導-響應反詐騙 蔡易餘提議:由檢察官幫被害人取得執行名義

  • 發佈單位:政風室
  • 上版日期:112-03-30

民進黨今(3/29)召開中常會,會中邀請打擊詐欺犯罪中心執行秘書黃國師,以「詐欺犯罪打擊與預防」為題進行專案報告。中常委蔡易餘會後受訪表示,他在會中有特別建議,相關詐騙犯罪事宜,可以請檢察官主動幫被害人取得執行名義,讓詐騙被害人能有效獲得實質賠償。

黨發言人張志豪會後轉述,黨主席賴清德表示,感謝黃國師所做的簡報,現在詐騙手法相當多元,很多是利用話術、網路、投資、簡訊、即時通訊等釣魚的方式,誘騙民眾上當。黃國師分享民眾在消息後端如何保護自己,這些實務經驗非常珍貴,可以提供社會大眾來參考運用。

賴清德提到,上週四行政院會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加重詐欺類型及加重結果犯,他請立法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跟黨團同仁協助修法,建立一個更完善的制度,來解決這個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避免民眾持續受害。中常委王定宇也提議,可從訊息端,做根本的溯源處理,避免受害者接到訊息後被騙。

蔡易餘會後受訪表示,今天的報告在講「如何透過Google、Line警示,避免被詐騙集團詐騙」,比較是警方跟詐騙集團做技術上的競逐。他認為,應該回到本質,站在詐騙被害人的角度去思考。

蔡易餘主張,檢察官調查後會起訴整個詐騙集團,檢察官手邊也都有被害人相關資料,包括被詐騙的金額等,所以應該由檢察官主動幫被害人進行民事訴訟,幫被害人取得執行名義。

蔡易餘說明,這有2個好處。第一,被害人被詐騙後身心俱疲,可能沒有心力在去取得執行名義,而被詐欺取得賠償的時效只有2年,很多被害人超過時效後,無法取得賠償。第二,協助被害人取得執行名義後,這些犯罪者、車手、提供帳號者等,財產會強制執行賠償詐騙金額,可讓這些詐騙集團知道從事詐騙的成本很高,達到嚇阻作用。

不過,蔡易餘也說,檢察官去協助被害人取得執行名義,涉及刑事訴訟法修法,也擔心讓檢察官業務繁重,這部分可以再溝通、再努力。如果讓被害人自己去提告,可能一個簡單的案例會變得很複雜,因為被害人比較沒有訴訟的學識概念,檢察官比較懂這些,證據也都在檢察官那邊;站在節省訴訟資源,他因此建議由檢察官幫被害人取得執行名義。

據刑法第473條相關名詞解釋,所謂執行名義,是指債權人就其對債務人的請求,先由某國家機關對其內容及範圍予以確定作成,並得據此聲請執行法院發動強制執行之公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