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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月廉政倫理宣導-26警官涉88會館不當飲宴 警政署嚴懲以維警紀

  • 發佈單位:政風室
  • 上版日期:112-01-16

警政署13日傍晚發布新聞稿表示,有關媒體報導106年8月24日時任警政署警政委員陳○文(警大校長)與特定對象,進出地下匯兌集團主嫌郭○敏設立之私人招待所(88會館),業由內政部政風處查處在案,因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警政署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屬不當飲宴,而對相關人員加以懲處。不過,警政署的新聞稿內文將被懲處警官的姓名中間打○,實為政府遷台數十年來警政史首見,引人側目。

警政署表示,取得該會館出入口之監錄畫面,過濾發現107年3月12日及10月23日也有員警進出88會館飲宴,雖該會館非風紀誘因場所、監錄畫面也未出現特定對象,但上開2次餐費均為該會館支付。相關人員疏失及懲處如下:

一、 107年3月12日:(一) 當日係聯誼餐會,經辨識監錄影像,與會者有8名警察(7名現職,1名退休),包含時任刑事局大隊長吳○鴻(現任臺北市分局長)、隊長張○瀚(現任保三總隊大隊長)、郭○志(現任花蓮縣大隊長)、副隊長林○政(現任刑事局隊長)、黃○嘉(現任刑事局隊長)、警務正吳○祐(現已退休)、○○市警局副大隊長洪○周(現任桃園市督察)、退休員警陳○順等人。

(二) 時任大隊長吳○鴻(現任臺北市分局長)邀請員警至私人招待所接受不當飲宴,影響警譽,情節嚴重,核予記過一次,並調整職務。(三) 其餘員警受邀參與不當飲宴,影響警譽,情節輕微,各核予申誡一次,並加強考核。另警務正吳○祐現已退休,行政責任免議。

二、 107年10月23日:(一) 當日係破案慶功餐會,經辨識監錄影像,與會者有有8名警察,包含時任警政署主任秘書鍾○文(現任警專校長)夫婦、刑事局大隊長洪○田(現任高雄市大隊長)、趙○輝(現任新北市分局長)、科長潘○章(現任刑事局督察)、副大隊長李○泉(現任基隆市副局長)、偵查正黃○恆(現任臺北市隊長)、紀錄員陳○洲(現已退休)夫婦、○○中市警局主任許○基(現任高雄市分局長)夫婦等人。

(二) 時任刑事局大隊長洪○田(現任高雄市大隊長)邀請員警接受不當飲宴,影響警譽,情節嚴重,核予記過一次,並調整職務。(三) 時任警政署主任秘書鍾○文(現任警專校長)疏未查證,而受邀參與不當飲宴,影響警譽,核予申誡二次,另警專係培育基層警察之搖籃,鍾員身為校長應作為楷模,如今形象已嚴重受損,不適任校長,予以調整職務。(四) 其餘員警受邀參與不當飲宴,影響警譽,情節輕微,各核予申誡一次,並加強考核。另紀錄員陳○洲現已退休,行政責任免議。

另媒體報導109年警政署前政風室主任黃○秋、檢察官王○芝及員警曾至88會館及某銀樓招待所唱歌,經查係109年1月17日有7名警察涉足88會館、7月10日有10名警察涉足該銀樓地下室招待所,上開2次聚會費用均係招待所支付,已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本署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屬不當飲宴。相關人員疏失及懲處如下:

一、時任保一總隊副總隊長黃○榮(現任刑事局副局長):黃員位居高階警官,卻事前未查證招待所之背景,而參與不當飲宴,顯有疏失,且經媒體負面報導,影響警譽,情節嚴重,核予記過一次,並調整職務。二、 警政署政風室專員曾○倫:曾員擔任警政署政風室主要幹部,職司維護警察廉潔之責,卻與小組成員參加不當飲宴,影響警譽,核予申誡二次,並加強考核。三、新北市主任鄭○國、時任警政署政風室專員李○豪(現任航空警察局副大隊長)、人事助理員王○茹(現任宜蘭縣巡官)、巡官劉○賢(現任警察大學區隊長)、偵查佐陳○育(現任臺北市偵查佐)、警員岳○慶(現任基隆港警總隊警員)、小隊長王○儒、偵查佐黃○芬及新北市分隊長郭○宣(現任刑事局偵查員)等9人。上開人員受邀參與不當飲宴,影響警譽,各核予申誡一次,並加強考核。

上開員警至88會館及睿森銀樓招待所不當飲宴,事證明確,先予行政懲處。當時是否知道該會館及該銀樓招待所之經營者從事地下匯兌、背後是否存在對價關係等不法行為,警政署政風室將報請檢察機關指揮,持續追查,毋枉由縱。而黃前主任及王檢察官非警政署調查權責,現由高等檢察署及新北地檢署依權責查處。

警政署表示,將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應督屬恪遵相關規定,廉潔自持,避免參加不當飲宴,維護警察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