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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月廉政倫理宣導-勿陷公務員於不義 春節勿送禮

  • 發佈單位:政風室
  • 上版日期:112-01-05

春節將屆,請縣民不要送禮給公務員,否則他們要寫報告。

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呼籲,公務員應確實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不得接受不當餽贈、邀宴應酬及請託關說,以免引發外界負面觀感及評價。

政風處說,舉凡與機關公務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間,遇有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情事,除有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即於事件發生日起三日內,填寫「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建檔。

規範中之除外條款如下:
第四點、本府員工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台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第七點、本府員工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本府員工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